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高〔2021〕38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五轮海南省特色重点学科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优化高校重点学科布局结构,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省教育厅决定在上一轮省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五轮省特色重点学科遴选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根据“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带动整体”的原则,在本科高校遴选建设54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其中特色优势学科(A类)10个、特色扶持学科(B类)32个、特色培育学科(C类)12个,推动高校进一步明确学科建设目标和重点,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社会效益,在培养高素质紧缺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二、建设任务

(一)优化重点学科布局。推动高校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提升上一轮重点建设优势学科,发展壮大与深海、深空、南繁和人工智能、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新兴学科,积极培育一批冷门、“绝学”特色学科,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

(二)提升学科教学科研水平。推动高校进一步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努力在建设创新团队、构筑创新平台、产出创新成果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不断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为推动不同类型高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强学科社会服务能力。推动高校进一步创新学科建设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把重点学科建设成为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决策咨询中心和为产业发展服务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技术转化推广中心。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必须按一级学科申报,并综合考虑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特色优势学科(A类)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含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高校和已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扶持学科(B类)主要面向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高校和已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培育学科(C类)主要面向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和学科以及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学科和特色专业。

(二)学科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学科方向已形成较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好的学科发展前景,特别是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拥有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省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稳定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与行业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承担较多的重大研究项目;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且预期可产生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具有较为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教学质量位于省内同类学科的前列,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学术气氛浓厚,学术交流活跃。

(四)对第四轮学科验收结论为“优秀”的学科及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相关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给予倾斜支持。

四、申报名额

各校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数根据学校类别和办学层次等因素确定:

(一)A类计划建设10个,具体名额分配:

海南大学6个

海南师范大学3个

海南医学院1个

(二)B类计划建设32个,具体名额分配:

海南大学12个

海南师范大学9个

海南医学院6个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5个

(三)C类计划建设12个,具体名额分配:

三亚学院3个

海口经济学院3个

琼台师范学院3个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3个

五、遴选程序

(一)学科申报:各有关高校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开展遴选,组织学科认真填写《海南省普通高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申报表》(见附件);

(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学科进行形式审查并过会审定;

(三)校内公示:申请材料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四)学校推荐:需经学校以正式公文推荐公示无异议的学科;

(五)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对确定后的特色重点学科名单予以公布。

六、其他

请各有关学校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推荐公文(一式一份)、《海南省普通高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申报表》(一式七份)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梁俊,联系电话:65339364;邮箱:50471246@qq.com。

附件:海南省普通高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申报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教高[2021]38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