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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9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招商引资活动、内外贸易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招商引资活动、内外贸易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株洲市招商引资活动、内外贸易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市招商引资活动、内外贸易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重点招商项目、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促进内外贸易协调发展、支持内外贸易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分配使用原则

第三条 分配使用原则:

科学规范。按照预算改革相关要求,科学定位职能边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障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招商项目、内外贸协调发展、转型升级等工作得到实现。

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公开透明。按照预算公开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三章 扶持重点、分配方式和资金下达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园区招商项目开发和前期工作、与第三方招商机构合作、外资项目推进工作、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等。年初由市政府确定全年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内外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内外贸易协调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市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别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将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相关工作后报送的申请资料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政府确定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筛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本级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县区单位,由市财政局下达县区指标逐级下拨。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绩效监督

第十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报告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财政局牵头适时对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牵头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实施绩效评价。检查及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