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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2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

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实施依据。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具体包括: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依据上级或本级制定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及其项目工作预算等相关文件进行安排。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扶持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扶持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实施绩效评价。检查及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